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专利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三)专利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负责审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和确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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