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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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年)
- 关于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