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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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2014年)
-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
- 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2005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09年)
-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 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