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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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九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4年12月30日)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