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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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人民警察节”的批复(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年)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