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
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见《暂行规定》,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1年)
- 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
- 把握时代潮流缔造光明未来——在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4年6月29日)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 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2005年)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