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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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构建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