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医师节”的批复(2017年)
-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3年9月10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3年6月30日1)
-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