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浙江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1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和平湖市间等34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
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2022年)
-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2004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