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

第一条 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伤害类案件,是指行为涉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身体机能的刑事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中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运用专业技术知识、逻辑和经验,对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科学性进行全面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审查、科学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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