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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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2012年)
-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5年)
-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成果外部评估机制的函(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