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法治海洋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海洋局立法工作程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拟定海洋立法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报送海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海洋法规”)草案,开展海洋法规评估、解释,组织、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协调等立法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法规草案是指国家海洋局为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责,根据委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职权,制定的下列文件:
(一)根据立法机关的委托,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拟报送国土资源部审议的部门规章送审稿。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立法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主动适应海洋事业发展的需要,确保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权责明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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