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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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
- 关于废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的决定(2024年)
-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
-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北鄂州民用机场的批复(2018年)
-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