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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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5年)
- 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2022年)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 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