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3项中的某1项或者某2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
- 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2002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西井冈山和河南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8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1999年)
-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