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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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2011年)
-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第五次会议大范围会谈上的讲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5年12月1日)
-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