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6〕8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方案的请示》(鲁政发〔2006〕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原则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你省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探索建立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机制,为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积累经验。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确需调整政策要报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
附件:
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附件:
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借鉴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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