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行为,促进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业务合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与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含拟上市,下同)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等服务。
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的相关审计业务不属于临时执业范畴,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入境执行相关业务。
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益的企业,其境外上市审计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中国内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符合上市地法规制度和监管要求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境外上市审计服务。
第四条
经境外监管机构认可,获准为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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