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怀落到实处,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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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
-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2001年)
-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7月)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波港口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16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3年)
- 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批复(2003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