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海南省试点发展国际医疗旅游相关产业,国务院决定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不含疫苗)的申请,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明确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对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实施严格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确保所进口的药品来源渠道安全可靠,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18年12月21日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西宁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2007年)
-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