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3〕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05年底前,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削减20%—30%。
二、 《计划》是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海河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六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订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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