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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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