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0年)
-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0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银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及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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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
-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9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年)
-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
-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