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外资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受银监会监管的银行类代表处。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外资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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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制裁阿富汗委员会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列入受制裁实体名单的通知(2002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1992年)
-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