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2015年)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公告如下:
一、 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二、 本公告所称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债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务。同时,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数据库职责,负责集中保存交易数据电子记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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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200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
- 邮政局关于快递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