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2015年)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公告如下:
一、 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二、 本公告所称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债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务。同时,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数据库职责,负责集中保存交易数据电子记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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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2号(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山东菏泽民用机场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年)
-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