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电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四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1个单位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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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2018年)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 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 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中俄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的复函(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