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
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2010年)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2021年)
-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国库券条例(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