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 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年)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美国等国家对伊拉克发动军事行动发表声明(2003年)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