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等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照本规定办理运输。
第三条
禁止运输下列物品: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二)危险性质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物品;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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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2023年)
-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
-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补充通知(2002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