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等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照本规定办理运输。
第三条
禁止运输下列物品: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二)危险性质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物品;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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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2021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
- 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