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等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照本规定办理运输。
第三条
禁止运输下列物品: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二)危险性质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物品;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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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200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1年)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9年)
-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