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等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照本规定办理运输。
第三条 禁止运输下列物品: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二)危险性质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物品;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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