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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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龙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2019年)
-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2019年)
- 关于同意四川省高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在二○○六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温家宝(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