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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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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