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
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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