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统计工作,保障林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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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承办2019年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的函(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