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统计工作,保障林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年)
-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0年)
-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7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