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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