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劳动力统计;国民财富统计;农、林、牧、渔、水利业统计;工业统计;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统计;建筑业统计;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统计;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统计;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统计;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统计;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统计;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统计;金融、保险业统计;财政和财务统计;物价统计;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民生活统计;政治、法律和民政统计等。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各种个体经营户以及各种联合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港澳和台湾同胞、华侨在中国境内举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我国在港澳地区及国外举办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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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7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