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7年)
- 保监会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郑若骅、袁国强职务任免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中文本)(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