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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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 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2011年)
-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2010年)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