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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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 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
- 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