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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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
- 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