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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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受理、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运输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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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
-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
-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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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