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
-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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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迁移英国使馆旧址文物建筑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 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2014—2020年)(2014年)
-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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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