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5月2日答记者问(2001年)
- 李克强总理在乌兹别克斯坦主流媒体发表署名文章(2019年)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