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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