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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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受理、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运输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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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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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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