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二、
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三、
第十二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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