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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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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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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