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播出与网络安全,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入网认定证书)。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不得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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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4年)
-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2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2015年)
- 人民银行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