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播出与网络安全,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入网认定证书)。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不得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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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 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大预防腐败工作的力度温家宝(2005年)
-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东洞庭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2015年)
- 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