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2000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丽水地区撤地设市的请示》(浙政发〔2000〕1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丽水地区和县级丽水市,设立地级丽水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莲都区。
二、 丽水市设立莲都区,以原县级丽水市的行政区域为莲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解放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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