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追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公安部关于整顿非公安部门成立的“派出所”、“民警队”、“专业警察”的通知(198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4月)
-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0年)
-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6年9月7日)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