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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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2024年)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年)
-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