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17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2019年)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
-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