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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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一年第4号(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翟志刚、王亚平颁发“二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叶光富“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5年)
-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