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2019年)
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可以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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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年)
- 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