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
一、 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 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拟发行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辅导机构)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
三、 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做好辅导工作。拟发行公司应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做好工作,按要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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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
-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2023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教育发展规划)(2001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 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