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制定部门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法治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
自然资源部其他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内设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法治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第四条
法治工作机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紧紧围绕部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考虑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拟订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报部党组会议审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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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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