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年)
一、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三、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四、 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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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2007年)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 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8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