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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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赵福地等5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1年)
- 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