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新会市设立江门市新会区的批复(2002年)
-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年)
-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5年)